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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嫁风俗的一种,是中国传统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悠久的历史源远,在当今社会仍然普遍存在。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彩礼的数额和形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从古代的“六礼”发展为现如今的“彩礼”。随着人们的思想观念的提高和进步,解除婚约也不再被看作是罕见的事情,因此,由于彩礼引发的纠纷也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为处理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适用中也出现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如彩礼的法律属性定性不清;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不明确;彩礼的范围不明确;“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难以界定;缺乏对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保护;彩礼返还方式不明确等。在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下,我们应立足于客观现实,尊重历史文化和文化传承,从考虑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原则以及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和妇女权益的原则出发,认定彩礼的法律属性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明确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明确彩礼的范围,以绝对困难作为生活困难的标准,引入过错制度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以酌情返还作为返还方式,并将其纳入我国的部门法体系,最终完善我国的彩礼立法,为解决彩礼纠纷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文明和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绪论、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彩礼的由来以及在现代社会的含义和特征。介绍了彩礼源于婚约制度,通过阐释彩礼与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基本确定恋爱关系后,按照当地风俗,男方或男方家支付给女方或者女方家的与缔结婚姻关系有密切关联的大额财物。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现行彩礼返还规则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主要介绍现行彩礼返还规则中彩礼的法律性质定性不清、诉讼主体和诉讼时效不明确、彩礼范围不明确、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难以界定、缺乏对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彩礼返还方式不明确的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域外彩礼在立法例上的明确规定,明确彩礼和婚约的法律性质,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四部分,通过借鉴域外法律经验、古代经验,提出了完善彩礼返还规则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则存在的种种不足,本着一一对应的原则,提出完善意见。学界对彩礼的法律性质争议颇多,笔者倾向于彩礼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所附解除条件是法定婚姻关系未缔结,在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法定婚姻关系未缔结,受赠人失去占有赠与物的依据,应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受赠人若拒绝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由此,引出彩礼的诉讼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而是包含了婚姻关系的双方和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和接受人,这样有利于对彩礼给付人权利的保护。赠与的名目繁多,各地区名目不一,在彩礼范围的认定上应作扩大化的解释,这样做不仅能够保护彩礼给付方的利益,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对于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应返还彩礼的以生活绝对困难作为标准,引入过错制度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的权益,以酌情返还作为返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