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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类似商品与服务如何认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商评委在核准注册商标程序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在许多案件中对于争议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左右了商标纠纷的最终结果。基于此现状,笔者以法院与商评委在类似商品认定中依据的不同的法律文件为线索,搜集整理了大量案例,以此作为切入口研究我国类似商品的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在本文导言中,笔者从目前“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状入手,整理出在现行商标法律框架下法院、商评委在审理商标民事侵权、行政授权确权等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并在第一章中从法条上对法院及商评委在类似商品认定中依据的不同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分析。本文第二章在对大量案例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别从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以及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中选取了几个典型案例进行重点分析,并选取了两类案件中的相似判例进行综合比较,对法院及商评委在行政、司法实务中类似商品的相关认定规则的原则、判断要素等的共识和分歧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第三章在前文法条分析及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类似商品认定规则本身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笔者对比了我国商标法、美国《兰哈姆法》、《TRIPs协议》和《欧共体商标条例》中关于商标侵权与类似商品认定的法律逻辑,认为《TRIPs协议》和欧盟的模式更适合我国类似商品认定的发展方向。同时,笔者认为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可以纳入类似商品认定的考量因素。本文第四章中笔者提出了对我国类似商品认定的建议,阐述了完善并统一类似商品的认定规则的意义,并提出在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在判断类似商品时充分说理的建议。本文结语部分笔者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对我国商标法的发展给予希望。未来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的双重推动下,我国类似商品的认定规则一定会益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