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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第40条设立的离婚时的救济制度,即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因协助对方工作、照顾老人、抚养子女等付出更多的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选择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作为毕业研究课题源于笔者多年前所记录的一个案件。笔者深感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操作性不强,过于严苛的条件亦容易成为当事人接近正义之门、维护合法权益的障碍,特别是如何补偿仍是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绝大多数学者在肯定其制度价值时,并未过多提及具体的司法适用问题。司法实践困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该课题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该条并非只是保护女性的条款,但实践中家务劳动及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的多为女性,故本文笔者主要围绕女方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对离婚经济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首先介绍学界关于该制度的存废之争,笔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而后分析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家务劳动的价值是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婚姻家庭领域的公正是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第二章,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考察。为了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效果、现实反响,对泉州市两级法院以及学者在北京、上海、吉林等地所作调查的相关离婚案件数据进行梳理,考察离婚经济补偿的司法适用现状。反思得出该制度在补偿条件、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方式上存在的不足,是影响该制度价值发挥的原因。第三章,对离婚经济补偿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法研究。其中,大陆法系国家,选取了德国和法国的离婚经济补偿相关制度进行研究,英美法律国家,选取了英国和美国的离婚经济补偿相关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分析域外制度在补偿条件、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方式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提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具体可行的完善意见。针对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多年的司法实践,在借鉴域外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包括补偿条件、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在内的完善的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