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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管制的组成部分,我国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的最大特点是行政系统内运转,由于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缺乏、公众参与流于形式以及责任体系不健全,我国土地开发过程中容积率违规行为大量存在,规划领域腐败现象不断;同时,管制规则设置不科学成为制度弹性化发展的隐患。突破行政体系建立外部权力制约机制、细化规则落实公共参与、疏通权利救济途径、健全责任制度和科学运用弹性化管制措施是完善我国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的可行对策。全文除绪言和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约3.3万字。第一部分为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一般理论。主要对容积率、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容积率弹性管制的概念作出诠释,并对制度的功能作出分析。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城市环境构建和空间财产权保护两个方面——对城市环境有着重要的系统平衡功能(能够促进人口与环境、交通承载能力等的平衡)和美学功能(城市特色的塑造);容积率指标的确定是空间财产权的明晰过程,同时也是容积率管制领域定纷止争的重要依据,有利于空间财产权的保护。第二部分为我国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的法律分析。通过相关立法规定和已有实践两个层面对我国的制度现状作出整理,指出我国规划领域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机制(包括权力间约束和公众约束两方面)不完善;对管理主体和土地利用主体容积率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合理,有重开发主体责任而轻管理主体责任的嫌疑;传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救济机制造成事前救济缺失和事后权利救济途径不畅;制度的弹性化不足,容积率奖励规则的科学性有待提高,容积率转移制度有待细化实施。第三部分为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的域外借鉴。对美国区划制度从机构设置和权力配置、制度实施的相关程序和区划的弹性管制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解构,指出美国区划制度中法律化的管制模式、权力制约机制、自下而上的管制模式和成熟的弹性机制值得我国在完善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时加以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建设规划容积率管制制度的完善对策,是文章重点。本文主张设立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规划委员会作为规划事务的审批机构形成规划领域的权力制约机制;通过增强信息的公开性、细化参与的主体形式、方式和程序对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加以落实;增设独立的规划监督委员会作为规划领域行政复议的专门机构并将规划编制阶段的争议纳入可救济范围以疏通规划领域的权利救济途径;对管理主体增设经济责任、刑事责任并明确损害赔偿责任,对开发主体提高处罚基准从而实现责任制度的完善;合理设置容积率奖励规则、建立容积率转移市场及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从而保证容积率弹性管制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