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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是指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行为依照反洗钱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这个措施就是反洗钱预防监控措施,与反洗钱义务是同一含义。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相关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客体是洗钱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这三个洗钱行为。金融业的反洗钱义务的内容包括了:反洗钱监督管理义务、反洗钱行政调查义务和反洗钱国际合作义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义务、建立健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义务。在反洗钱义务客体方面,上游犯罪者并不是洗钱罪的主体;洗钱罪的主观心态是明知,在司法中很难举证和定罪;属于洗钱行为的三类罪名在司法适用难以区分,即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三类相互区别细微,需要解释。洗钱罪的客观方面只有掩饰、隐瞒两种行为,显然与国际公约相关规定不符。在监管部门的反洗钱义务方面,是否应当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组织协调义务有意见分歧;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及人民银行与公安机关之间的会商协调机制仍然存在不足;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调查执行不畅,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过于繁琐;单独收集资金没有被规定为洗钱罪,冻结措施救济途径、除名制度和和替代没收制度缺位,这些都与我国应当履行的国际公约不符;没有加入埃格蒙特集团和亚太反洗钱小组这两个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在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方面,内控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客户身份分类不科学,识别范围不全面,个案识别措施针对性不强,识别豁免制度缺位,现有反洗钱部门和雇员不能胜任反洗钱工作,反洗钱监管政策存在误导性认识,可疑交易报告标准和报告程序存在缺陷,洗钱者利用构造性交易规避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