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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一个重要特点是,起诉者向法庭提出超越其个人利益的问题,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权利受到侵害或是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在这样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以原告不属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由拒绝受理。然而,应该意识到,在涉及集团性侵害的领域,诉讼的功能不应仅仅局限于对可识别的受害人进行事后救济,它应该更多地承担起事先预防和遏制集团性侵害的功能。从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角度来看,保证这些代表公共利益的主张以一种能够引起足够关注的方式被表达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确实是出于执行公务或者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允许具有公共精神的个人或者组织诉诸法院和保护集团利益,即使其权益并未受到直接侵害。因此,客观上要求以新的诉讼方式来满足新的社会要求,从而对传统当事人适格理论提出了挑战。在面对扩散利益保护的现实需要而引发的当事人适格之扩张的问题上,在司法实践中自发形成一种应对策略,其核心内容是由法官在利益代表判断问题上突破法律预先设定的严格标准而进行自由裁量。从实用主义的进路出发,我们认为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具有可行性。而这种能动性司法在理论上亦可得到正当性说明。
本文第一章描述了美国环境诉讼中原告资格(plaintiffsstanding)的扩张之路。通过大量的案例表明,美国实践最重要的特征是法官在当事人适格问题上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的第二章围绕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界限及其正当性基础这两个问题展开论证。本文的第三章则对我国本土的实践进行分析,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环境下,扩张原告资格的可能路径,仍然只能是自发性地实践先行,从法院零星地司法实践中摸索出一种可行的模式,从而为将来的立法活动提供一种本土化的实践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