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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清算制度主要分为两部分: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就破产清算程序而言,立法方面较为完备,理论研究也相对深入,但对于非破产清算程序,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都略显薄弱,还存在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而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正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虽然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该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清算义务人的法理基础、主体范围、民事责任性质等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利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对清算义务人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尽可能地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法律制度进行了厘清,简要概括如下:董事和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控制向公司(主要是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而对债权人负有不损害其利益的一般民事主体的注意义务。董事和控股股东基于对公司的信义义务而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清算义务人不依法组织清算造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其对公司因违反信义义务而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因违反注意义务同时基于共同侵权理论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原则,只有在其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资产状况的情形下,才推定为全部债权。清算义务人对公司非控制股东的赔偿范围,同样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只有其在无法证明公司解散时资产状况的情形下,才推定为股东的出资。以上系统性结论的得出,主要基于对以下三个部分的论述:第一章,本章对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详细介绍:公司清算义务人概念及其产生过程、与清算人的区别、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理论解释的难点。?第二章,本章基于公司控制理论将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界定如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仅针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所涉及的立法上及理论上的疑点难点进行重点论述,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控股股东而非全体股东。第二,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义务是注意义务而非信义义务。第三章,本章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和民事责任进行了阐释。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具体义务包括: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义务、组织清算人的义务、对公司财产进行善管的义务以及保管公司的账册和重要文件的义务。在对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进行比较法考察的基础上,对公司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请求权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