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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库版权的产生跟字体库的制作过程密不可分,从字体库的制作过程可看出是否存在独创性劳动的过程,字体库制作过程中的独创性劳动是其具备独创性的条件。具有独创性的字体设计稿是对常规字体进行演绎而产生的新作品,与传统书写字体相比,只是演绎的方式和工具有所不同。字库中的字体在字体形状上与字体设计稿有高度的一致性。字体库是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编排的,因而无法在编排上体现整体字库的独创性。单个字体的形状、构造成形于字体设计稿,字体设计稿是否具有独创性决定了字体库单个字体的独创性。在单个字体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字体库作为一个作品的集合——字体的集合,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字体库软件与字体作品相比,二者属于不同类型的版权保护客体,对于软件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在于独立开发。字体库的制作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投入,完成一个字体库的开发需要涉及自然人的创造力的投入、法人的财力投入,部分环节也可能存在委托开发。字库中的字体作品版权与字体库软件版权是相对独立的,并不一定归属于同一主体。字体库字体对字体设计稿的演绎需经字体设计稿权利人同意,若演绎过程中没有产生新的演绎作品,则字库字体的版权应归属于字体设计稿的权利人。版权归属于法人和自然人的保护期限不同,归属于自然人的保护期限要长于归属于法人的保护期限。软件作品在没有继承人或继受单位的情况下,软件版权进入公有领域。字体作品既然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那么应该遵循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限制字体库的版权有很多途径,提高字体库中字体的独创性认定标准并非最优途径。字体库中的字体作品与传统的书法作品在合理使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原因在于字体作品的使用往往以字库软件的使用为前提,而软件的合理使用范围明显小于字体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围。字体库软件发生的权利用尽,不能及于其内的字体作品。字体作品在字体库软件的调用下被输出,其表现形式就是印刷字体。即便认为字体作品具有实用功能和工业属性,但不管技术性辅助手段有多么重要,都不能代替字体设计人的创意、选择和判断取舍,而这恰恰是独创性之所在。字体库的实用功能和工业属性主要体现在字体库软件上,字体库软件的实用功能并不构成对字体作品版权的限制。任何理论的研究最终均会落实于具体问题的解决,并得到实践的检验。方正诉宝洁案和方正诉暴雪案是字体库侵权纠纷的两个经典案件。从方正诉宝洁案件可知:若以字体设计稿主张版权,可以对抗宝洁公司关于“仅借助技术手段完成的机械加工劳动,不能产生新的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的抗辩;在版权载体买卖中,然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默示许可显然只在买卖双方之间成立,而不延及于任何第三方。从方正诉暴雪案件可知:字体库不仅包含了字体数据坐标和函数算法,同时还包括了控制调用和接入应用程序,因而字体库软件属于计算机程序;信息的网络传播只是数字化作品之发行权的实现手段,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竞合为数字化作品网络传播中的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