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突发事件是指那些突然发生、带有异常性质,人们缺乏思想准备,也无法预先掌握的能引起人们关注和兴趣的事物或现象,并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行政管理中,政府拥有并控制公众信息,已经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习惯,相反,公开公众信息反倒成了一种例外或者恩赐。在此基础上,演变出了“保密重于一切”的思维模式和信息管制模式。在应对突发事件等公共危机时,有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会以“保密”为借口,尽量压制公众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当今社会,受众获得信息主动性的增强,特别是现代社会媒体形态的多元化,网络媒体的发展以及境外媒体各种方式的信息传递,使得任何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的绝对封锁已经成为不可能。在信息化时代,对于涉及公众健康和其他利益的事件,尽快向社会公布,有利于采取及时而有效的应对措施,因而更有利于维护社会、人心的稳定。任何灾祸都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闭目塞听也不能将灾难抹杀,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而且,如果不让公众知道事情的真相,甚至让公众“蒙在鼓里”,这不是一个阳光政府和责任政府所应采取的态度。政府面对突发事件基本的职责和义务之一便是将灾情原原本本告知公众。只有当公众完全明了危机的来源、危害之烈度、政府的多种解危措施以及危机的每日情状,才能不会产生过度的恐惧感,才能生出共同扑灭危机的责任心和积极性。所以,要求政府和媒体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地报道突发事件。政府及时、准确、全面的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是有效应对、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要途径。在我国,政府和人民的目标是一致的,政府既要着眼于社会稳定,也要着眼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应对和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党和政府先后颁布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几部法律法规,其中对保障公众在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知情权做出了详尽规定,有效地防治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这几部法律法规的修改和颁布可视为政治理念新走向的象征,传达出最高立法机构在行政机构的信息控制权与信息公开原则的权衡中,最终倾向于捍卫“信息公开”原则。这表现出“信息公开”原则得到国家理念更广泛的承认,也得到最高立法层次的肯定。本文对我国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披露制度予以概述并运用法律经济学、法理学方法对其加以分析,以使我们更好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