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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金少于其实际损失,其仍然有向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在其承担保险责任之后具有代位求偿权,当责任第三人的资金充足时,能够同时满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不会产生争议。但当存在特殊情形时,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或其享有责任限制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诉讼第三人时,只能获得有限的赔偿,追偿限额如何分配产生很大争议。我国的保险立法对追偿限额如何分配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第三人追偿限额的受偿顺序并非简单的操作,需要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的利益,制定一个系统化的解决方案。追偿限额的分配规则应首先坚持被保险人优先,同时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对如何分配有明确约定时,可以排除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值得指出的是,在考虑追偿限额分配的同时应同时考虑诉讼成本和其他支出费用如何分担,以及在特殊情形中,由于种种原因责任第三人的赔付超出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害,多出的利益归谁所有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为讨论在何种情形中会导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冲突,主要存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中,同时在足额保险中也存在两种权利的冲突的情形。第二章为保险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两种权利冲突时存在的几种不同做法和观点,有"保险人完全受偿说"、"保险人优先受偿说"、"被保险人优先受偿说"以及"比例受偿说",并根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第三章为两种权利冲突的处理规则,被保险人优先作为一般原则,但同时为避免对这一原则的僵化理解,在有特别法规定或者存在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应排除其适用。第四章为在对第三人进行追偿过程中,还需考虑追偿成本的承担和超额利益的归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