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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这一作为义务的来源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刑法学界一直都有争议。笔者认为,很多的研究者对于这个问题都只是从表面上简单讨论,基本上极少有人对此进行全面、特别的分析,笔者肯定先行行为是形式的作为义务根据之一,又认为应该从本质涵义上限定先行行为,这样才能精确地认定先行行为,进而对先行行为的具体认定问题进行研究。笔者通过对比、分析其他学者的观点、主张,运用建立研究背景和对比探讨的方式方法,把不作为和作为之间的相同的价值观念作为研究的根本,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从而提出研究先行行为的研究前提、背景,围绕先行行为理论争议问题,通过深度透析各类学说观点,表明先行行为存在的合理性、作为义务来源的程度以及相关问题。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其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分析出其中的作为义务,而作为义务来源就是关键的关键,可是即使这样先行行为的研究总是停留在形式考察,而没有进行实质的限定,所以研究先行行为应以形式考察与实质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以此作为本论文的理论基本点,文中力求进行该方法的充分运用,以期探究先行行为的分析方式。分析先行行为是不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问题,不同研究者的主张不尽相同,其中肯定说和否定说为主要主张。笔者认为先行行为作为义务来源是可以肯定的,而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释有利于深入探讨先行行为,介于此,笔者进一步研究,从探究先行行为所具有的程度要求到对比其他作为义务来源以探寻先行行为的实质内涵。对先行行为具体认定问题的考察。这部分主要选取了比较具有代表性以及争议性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包括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行为能否成为先行行为,结合前面进行的理论铺垫,通过不同学说的对比,分析不同学说各自的问题,再对每种不同的观点进行评析,通过运用形式考察与实际考察相结合的方法,从而得出笔者支持的观点或者笔者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