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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民主与法治建设在中国成为潮流之后,在程序上的公正性也随之成为一种诉求愿望。自从听证制度首次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后,这种被誉为“正义、公平”的程序在中国也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在立法领域中,这种程序性的民主建设也在进行着有益的实践并且得到了初步的肯定,尤其是在行政立法领域和地方立法领域,这种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非常遗憾的一点是,在民族立法领域,听证制度尚未予以引入,处于当前民族立法的社会需求日益扩大的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有理由更多地关注民族立法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在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如立法工作欠缺民主化、科学化,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难以得到切实的保障等等。同时,诸多现实需要也有助于听证制度在民族立法工作中得到合理的运用。民族立法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让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根据本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实行特殊政策,保证本民族的自主性,并促进本民族能够尽快发展。一句话就是充分保障本民族群众利益的实现。在民族立法中引入听证制度还有以下几点益处:首先,对于少数民族群众而言,增加了他们参政议政的机会,为他们保障自己的利益提供了途径,参政议政是民主宪政运作与发展的需要,它不但可以防止立法权力的滥用,保障少数民族的人权,同时还可以凝聚人民对政府的向心力。其次,少数民族群众通过参与民族立法,还可以增强他们对民族立法尤其是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法规的认同感。再次,将听证制度引入到民族立法中,可以使民族立法的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还可以起到深入普及法律常识,提高各民族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 所以针对上述原因,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在民族立法中引入听证制度将是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完善民族立法的程序工作。本文的写作立足于对听证制度一般原理的认知和分析民族立法听证制度在中国的适用条件,运用比较研究和借鉴分析的方法,充分剖析了听证制度在民族立法工作中适用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将听证制度引入到民族立法中的初步设想,为民族立法听证制度的建立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