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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冤案频发,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有损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司法职权的配置存在着若干问题:在诉讼阶段主义的构造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有余而相互制约不足,由此产生了“侦查中心主义”、“庭审虚化”等问题,从而大大增加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的概率。刑法、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司法规律决定了,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然而,现阶段,我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本土化研究尚不完备。因此,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便具有了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运用“资本理论”剖析了,在“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诉讼制度的构造不能良好地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目的,从而涂黑了诉讼过程的底色,培育了冤案丛生的社会土壤。运用“利益分析法”剖析了以审判为中心在业绩考核中的缺失,使得司法机关主体为了自身利益的交换形成了制度之外的制度,从而虚置了诉讼的相关制度,无法实现程序的公平正义。接着,文章从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司法的规律两个角度,论证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由之路,具有科学的理论依据。进而,从实践和理论两个维度夯实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合理性。之后,文章运用语义分析法,从司法权配置的维度,分析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定义,提出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法院在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中心地位。而后,本文又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面临着难题: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落后观念的禁锢等。并进而提出了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法院的业绩考核制度、确立有限度的司法令状主义、培育“以审判为中心”的意识、完善证据制度等措施。并寄希望于由此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司法改革,促进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