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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投资决策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价值。在现实世界里,非效率投资行为(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屡见不鲜。很多西方学者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企业投资行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在中国这个最大的转轨经济国家中,政府部门控制着绝大多数资源,并且以“运动员”的身份参与经济交易。因此,中国制度背景下的代理理论应该与西方有重大差异。首先,最终控制人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上市公司,企业主要的代理问题是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第二,政府作为大股东控制着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往往将诸如就业、税收等公共目标内化为企业目标,形成不同于民营企业特殊的代理冲突。第三,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贷款优先以及预算软约束,使得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负债融资能力,而对于民营企业的金融歧视以及负债硬约束导致民营企业面临融资约束。因此,在中国制度背景下,产权性质作为一种特殊的变量,对企业投资产生影响。本文以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差值衡量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以最终控制人的产权性质作为分类标准,详细论述了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的代理冲突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研究发现:整体上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显著相关,说明控股股东倾向于扩大投资来获取和维持控制权收益;按照最终控制人的产权性质对企业进行分类,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结果发现:国有企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显著正相关,而民营企业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负相关但不显著。对于民营企业而言,控制权收益和负债融资约束同时影响企业投资,当控制了负债融资约束这一变量之后,发现民营企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显著正相关。对国有企业按照行政级别进一步划分为中央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简称央企)和地方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简称地方国有企业),结果发现:央企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正相关但不显著。地方国有企业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代理冲突与企业投资显著正相关。不同行政级别的政府具有不同的政治目标,相对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干预企业导致企业扩大投资的动机更强烈。本文的研究表明:要改善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状况,首先政府应该减少对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的干预,加强银行贷款的独立性,提高外部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