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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境外期货交易历经1993-2000年的清理整顿,法律层面仅仅许可了31家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境内期货公司也被禁止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然而,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快速增长,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境外期货交易的需求越来越大;禁止境外期货经纪业务也不利于提高国内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此外,相对封闭的期货市场导致我国在国际商品定价上缺少话语权。加之,我国国内的期货市场经过十余年的规范发展,境内投资者的期货交易经验和能力、期货公司的竞争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都得到了很大提高。综上,我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日趋必要、可行。 本文主张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行开放企业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再行开放个人投资者。同时应当加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建立境外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跨境交易路径的选择上,本文主张先行开放境内期货公司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一级代理和二级代理;然后再准入境外期货经纪机构进入境内从事代理业务以及境外期货交易所的直接市场接入。此外,外汇管理部门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境外期货交易外汇管理制度;在期货交割方面,可以考虑允许境外交易所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交割仓库,方便境内投资者进行实物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