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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分析了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在本文第一部分中笔者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以及分类进行了分析,原因在于当前我国所有法律部门中还尚未引入“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因此笔者有必要在论文开始去简要介绍这一概念。同时,笔者必须在公众人物基本概念和公众人物种类划分以及划分法律意义的论述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公众人物名誉权内涵及特征,因为公众人物名誉权是本文中心论述对象。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必须从新闻自由权与公众人物名誉权两者之间关系着手,从论文的论述中说明新闻自由权和公众人物名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以便过渡到本文中心论题上来,既是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权责任。本文重点核心部分是第三、四、五部分。在一、二部分基本铺垫性论述的基础上,在论文的三、四、五部分重点论述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首先,在论文第三部分笔者以英美法系中法制较为发达的美国为列,介绍美国侵权行为法对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一般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差别性规定,从事例论述中笔者进而阐述中国在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具体应用。在论文第四部分,笔者谈论了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与第三部分论述结构一样,笔者也首先说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对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具体规定,进而笔者论述对中国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具体看法。最后,笔者分析了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应当承担怎样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接下来,笔者结合中国现行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诸多责任形式具体在我国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中适用,既要保障公众人物基本的名誉权需求,也要保护充分新闻自由权来批评和监督公众人物,从而平衡社会利益,所以笔者主张民事法律法规在规定新闻媒体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承担形式要更加切合客观实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和程度上有更加具体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