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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多采用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以及法定赔偿作为计算标准,这些计算标准的具体适用方法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难点。由于著作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其侵权行为存在很大的隐蔽性,不易被权利人察觉。在发生实际侵权行为后,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的证明也是一大难点,这就导致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中,法定赔偿计算标准适用泛化。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司法现状,对我国计算标准适用存在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对计算标准适用方法进行细分化讨论,在总结法院裁判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建议。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出发,讨论我国现行计算标准的理论基础,并讨论我国现行计算标准以及每种计算标准的基本计算方法。第二部分分析总结了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中数额确定的现状以及计算标准的适用困境,并对我国目前是否存在“赔偿低”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了分析。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损失与侵权所得证明困难、法定赔偿适用泛化且标准不明、酌定赔偿缺乏法律规制。并分析其原因在于著作权价值评估难、证据制度不完善、权利人举证不足或怠于举证。第三部分针对分析的现状及成因,从法律规制角度提出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权利使用费独立适用以及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议。第四部分则从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细化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规范法定赔偿的适用,有限制的适用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