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股东权利研究

来源 :宁波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phoebe_10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总则规定,股东是指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人,即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本文研究的未出资股东仅指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未到章程规定出资期限的股东。  第一部分对未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进行论证。笔者通过分析资本制度变迁,确立“未出资股东拥有股东资格”这个大前提。又通过与名义股东、干股股东、瑕疵出资股东的比较,明确未出资股东是合法合约的股东。因此,未出资股东具备享有股东权利的资格,理论上同其他股东一样享有股东权利。  第二部分对未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法定情况进行分析。笔者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的法条,将其分为“与出资无关的股东权利”和“与出资有关的股东权利”。前者是股东平等享有的权利,后者未出资股东能否享有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出资比例”。因此,笔者逐一解读六个“出资比例”的含义,并得出结论:根据法条规定,未出资股东有四项权利不能享有,即红利分取权、新增资本认缴权、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第三部分对未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约定情况进行分析。由于未出资股东对一些股东权利的享有还取决于公司章程/股东会的约定,这些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股权转让权、转让股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红利分取权、新增资本认缴权、公司盈利分配权、股东资格被继承权。但是公司意思自治是有限的,笔者逐一分析了排除/限制/扩大未出资股东的以上股东权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并得出结论:仅表决权和股权转让权不得被约定排除。  第四部分对平衡未出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及交易第三方权利提出几点建议。一方面,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有重要影响,笔者建议对未出资股东(主要是中小股东)的保护应当从限制修改章程开始,即作出不利于未出资股东的修改时,需要未出资股东同意。另一方面,未出资股东成为控股股东危害很大,笔者建议限制控股未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并限制未出资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此外,未出资股东给交易第三方带来不确定因素,笔者建议对其个人资产采取年度申报制度,以保证未出资股东有能力在认缴出资范围内负担公司亏损。  总之,笔者通过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中未出资股东对股东权利的享有情况,力求构建一个平衡状态,既保护未出资股东的权利,又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交易第三人的权利,以推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其他文献
在我国,市管县体制出现的历史已有50多年,它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也已有了20多年,它的出现虽然契合了我国自建国起的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契合了改革开放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粮食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安全问题历来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国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问题,并将其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和谐安定的头等大事。
作为社会中间体,行业协会是政府与市场沟通和协调的桥梁,既能防止市场失灵,又在政府失灵时发挥重要作用,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主体。自治是现代行业协会的灵魂,行业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我们称为公用事业,有的公用事业必须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尽量让境内所有居民均能平等的享受普遍服务,这是基本人权的要求,也是福利社会的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遍服务义务越来越受关注。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从法律角度研究普遍服务义务成为必然。而行政许可法角度是法律角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角度下的研究有利于丰富普遍服务义务基础理论,寻找其存在的法律支点,充实相关的法律规制,从而完善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