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背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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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票据背书的研究逐渐增多。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资金融通业务的增多,票据在交易过程中被频繁的使用,由此,实践对票据背书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票据背书制度,增强票据资金融通功能,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有关票据背书制度的专门研究中,更多的人是从金融、司法实务的角度进行探讨。从实务的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更能体现实务对票据背书制度完善的迫切要求,更具有针对性,但往往是浅尝即止,缺乏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相比而言,董翠香、吕来明、冯卫红、张川华、董士忠、龚玲等学者则更注重从理论角度对此进行探讨。本文在立足于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票据立法实践,对我国票据制度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论述。首先,本文对背书做了简明的概述,介绍了背书的基本理论。之后分别讨论了空白背书、期后背书、背书禁止及质押背书的相关问题。空白背书目前在我国未获得立法的承认,我国《票据法》第30条就规定了汇票的背书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是实践中一直存在空白背书的现象,由于不承认空白背书而使得许多交易关系面临因缺乏形式要件而被归于无效的风险。为了使交易顺利完成,当事人不得不花费许多精力对空白背书加以补充。有时甚至采用伪造签章的办法。本文首先对空白背书的基本理论包括其流通转让的方式做了介绍,之后,在驳斥相关理论和对案例评析的基础上对空白背书持票人的补充记载权做了讨论。接着在参考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对立法承认空白背书开列了以下理由:其一、空白背书事实上大量存在;其二、空白背书存在无法查知,禁无可禁;其三、当事人为空白背书时可以获得利益平衡;其四、空白背书可以促进票据流通;其五、空白背书可以减轻背书人的票据责任,符合背书人的利益;其六、空白背书可以减少了行使票据权利的交易费用,减轻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责任;其七、空白背书对背书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连续性都不会产生影响,其八、对某些观点的分析;九、结论。此部分也是笔者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所得出的结论。最后结合我国现状,分析得出可在我国票据中适用空白背书以及需要改进的事项。随后是期后背书。期后背书为我国否认,这主要体现在《票据法》第36条。本文首先对期后背书做了基础理论概述,其中重点在参考各国立法的基础上介绍了期后背书的认定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这些认定标准进行分析,比较后得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认定标准。同时,对期后背书的效力以及期后背书中被背书人所享有的权利做了分析。在此之后从逻辑关系、意思自由、责任比较等方面对《票据法》第36条以及相关配套的规定展开评述,得出我国在坚持目前期后背书判定标准的同时,明确出票人和付款人对期后背书的首个背书人所负的返还不当得利责任。对背书禁止的基础理论介绍主要从背书禁止分类开始。背书禁止可以分为出票人所为之背书禁止和背书人所为之背书禁止。前者具有限制票据流通的效力,出票人在背书禁止后该票据不得转让,出票人、承兑人对收款人以外的其他后手不再承担票据责任;后者没有限制票据流通,只是背书人仅对其直接后手负票据责任,其前手及承兑人仍需对所有后手负责。同时对出票人为背书禁止的原因、方式和效力做了讨论。笔者在此部分重点讨论了背书禁止后是否可为质押背书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意见的分析比较,得出我国出票人背书禁止后票据的权利流转效力可以参照国外有关期后背书的规定,承认它具有“一般债权转让效力”,从而为质押背书效力铺平道路,也可以平衡保护出票人、质押背书人、票据质权人的权利。最后是质押背书,在简要介绍质押背书的基础理论之后,笔者试图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来探讨质押背书对票据质押的成立究竟是生效条件亦或是对抗要件。由于《票据法》同《物权法》及最高院对《票据法》作的司法解释有不同的规定,导致了实践和理论产生了争议。本文分别对两者进行分析,结合实际,从票据关系人的利益得失及票据制度宗旨出发,得出非经质押背书不能形成票据质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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