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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则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权利,我国《物权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以及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所以,我国现有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同时明确禁止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以及严格保护耕地面积。从其效果来看,这以制度规定对于实现前述目的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宅基地的土地资源价值日益增加。一方面,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人口大量转化为城市人口,使得农村宅基地出现了闲置现象,其利用效率相对下降。所以现实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非常普遍。而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的约束,这些流转行为容易引起各种经济和法律纠纷,并使得相关主体的法律权益得不到保障。综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及其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属性,一方面应该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能够单独流转,另一方面又不应允许其完全自由流转。所以,当前适宜实现宅基地使用权有条件的流转,即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流转的同时,将这种流转加以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