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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犯罪率的不断攀升对诉讼效率的需求,同时也因为国家追诉目的从惩罚犯罪到控制犯罪的转变,在兼顾公正和效率的同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成为修法与立法的重点。原因有二:一是,犯罪率不断上升,司法资源严重短缺的现实导致案件大量积压,办案效率低下;二是,抗辩式诉讼机制的引入和疑案从无规则的建立,导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变大。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辩诉交易制度走进了我们的视野。但在我国,辩诉交易制度虽然已经有所研究,却一直仍未被传统理论所接受。因为我国法律传统一贯的宗旨是追求实体正义,要求“事实求是”。现在我国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辩诉交易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已有被适用的例子。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辩诉交易的争论也愈发激烈,部分学者对这种做法持肯定的态度,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是有其存在价值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保障社会的和谐,可以予以完善和规范化并加以推广;持反对态度的学者观点,认为这种现象不利于法律公正的维持,辩诉交易缺乏正当性依据,它会间接地带来一系列问题,如“花钱买命”、司法腐败情况就极有可能成为因此而滋生出来的一种恶果,并且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行法定等原则,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社会稳定。笔者认为,辩诉交易既己在实践中有所反应,其存在己成事实,所以设置-个合适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的范围是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关键。因此,我国在界定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时,应该在公正和效率坚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循序渐进、取精华去糟粕等原则下,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即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基础、历史传统、人文环境、公众心理等方面的状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适用范围。本文正是通过比较研究域外主要国家的辩诉交易制度及其适用范围,对此问题展开研究。本文一共分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对辩诉交易的概说,笔者简单分析了辩诉交易在世界主要的国家适用的现状,为后文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比较作基础。第二个部分是域外主要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做比较,包括其历法背景、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做详细比较,并鉴于我国国情提出看法。第三个部分是对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范围现状进行考察,并从学理角度研究。第四个部分是根据以上基础,对中国特色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提出理论依据和原则,最后提出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