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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制度按股份的大小确定话语权,政府的干预主要是监督,对于具体的运营介入的很少。但是在清末的中国社会,政府的社会话语权远远高于商人阶层,所以公司制度引入中国之后,政府除了监督之外还在其他各个层面进行引导和干预。因而,公司制度由不成熟逐渐演进到成熟,必然伴随着公权阶层话语权的变小和私权阶层话语权的扩大。在这个过程中,它们相互依存合作,同时也相互排斥抗争,可分两个层面的博弈。首先在公司制度层面,鸦片战争之后,官和商主要围绕着公司的经营权和利益分配进行博弈,形成了两种主要的公司形态: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官督商办中官和商的博弈比较简单,主要是围绕经营权。而官商合办比较复杂,因为它增加一个博弈主体——官僚股东。其次是在立法层面,政府颁布《公司律》对公司制度进行调整,但是漏洞百出,传统的观点认为《公司律》不完善的主要原因是时间仓促,立法技术有限。但是从官商博弈的角度去看,也能看出很多政府出于对商人防范的想法在条文中体现。随后在1909年商人也出台《商事调查案理由书》在法律层面表达自己的意志,争夺利益。本文分四章阐述了自己的观点:第一章论述了鸦片战争后,公司制度引进到了中国,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本国“公司”没有保障,在和外商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第二章论述了《公司律》颁布之前两种不成熟的公司形态。在“官督商办”模式中,政府的地位高于商人,处于引导监督的位置。在“官商合办”模式中,公权资本和私人资本基于股权公平竞争。虽然这两种模式都有预防官员侵犯商人利益的制度设计,但在实际运营中政府官员太过强势,侵犯商人权益无法避免。第三章论述了政府和商人在法律层面的博弈,《公司律》代表官方意志,因为对商人的防范和对商事习惯的忽视而漏洞百出。《调查案》则代表着商人的意志,在法律层面对政府发起了抗争。第四章论述了《公司律》颁布之后,商人的私权意识增强,当政府铁路国有的政令下达之后,商人不再依附政府,站在了政府的对立面围绕着经济利益进行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