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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是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的产物。目前,全球范围内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讨论都围绕着鼓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标准必要专利本质上仍然属于专利,专利权人有权通过禁令救济达到快速制止侵权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进入标准的专利带有公共属性,权利人积极行使禁令救济时,有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即产生垄断问题。因此,标准必要专利中禁令救济的适用成为热议的焦点问题。普通专利的禁令救济就存在如美国“四要素规则”的复杂问题,标准必要专利既有专利的私权属性,又有标准的公共属性,其中标准的介入使专利权本身的垄断性大大加强,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向标准化组织作出了FRAND承诺。此时对禁令救济在标准必要专利中能否适用、如何适用以及FRAND原则所起的作用这些问题的研究就十分重要。西电诉索尼案和华为诉IDC案是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这一新兴领域的典型案例,为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方面的定纷止争提供了解决的思路和方向。本文采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我国司法领域已经发生的两起典型案件的介绍引出问题,并研究美国、德国和欧盟等国家对于标准必要专利中禁令适用问题的形成、发展和完善,分析禁令适用存在的反竞争效果和理论争议,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在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方面的优势,提出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适用的反垄断规则:首先要区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禁令救济的“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其次明确禁令救济适用的限制条件,完善反垄断规则的作用机制;再次,整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已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在制度层面为标准必要专利在我国的发展奠定基础;最后,鼓励我国企业积极进行专利创新,并踊跃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制定,实施专利技术标准化战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