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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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任何国家来说,水资源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在中国,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力度和范围急速扩大。但水权制度在我国还属于比较新的研究课题。水权所有人和相关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的转让以及归属都未进行明晰。我国现行法律当中,除了《水法》对水权有所规定外,其它并无觅处。而且《水法》只是对所有权人——国家进行了明晰,行政审批许可制度给予了关注,而水资源法律关系当中的优先权制度、河岸权以及使用者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并未细化。在现实中,有关水权的摩擦纠纷并不少见,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其存在的原因所在。所以,对水权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针对国内外有关水权问题的研究现状,采用历史法学、比较法学和系统法学的方法,对水权的基本理论、水权法律制度的构建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文章分五部分对水权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水权的概念和性质。文章从评介目前不同学说入手,研究得出结论:水权不包含有水资源所有权。然后通过对水权的起源及演变过程的历史回溯,论证了水权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历史过程,以及研究水权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把水权的概念总结为:依法对于地面水和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权利。在性质上把水权定性为民法中的新型用益物权。论述了该定性的意义、特征,认为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最后说明了水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这部分内容是对水权问题的最基本问题的研究,为下面的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是对水权法律关系的研究。本部分是对水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进行了探讨。文章认为,水权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及自然人,政府机关一般不是水权的主体。水权的客体是资源水和产品水,它具有独特性。文章着重分析了水权的类型。认为水法可以采用“水权登记”的程序性规定,水权的种类主要根据水资源所有权人与水权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文章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水权进行了分类。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水权的效力。本部分内容的着重点在水权的优先权。优先权在水权制度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优先权主要包括先占优先权原则和河岸权原则。先占优先权原则,即先占用水资源者,优先取得水权,或者其水权居于优先位序。河岸权原则是指依河岸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水权归属的原则。在我国水权制度建立过程中,笔者认为宜采用先占用优先权为基础原则。   第四部分是研究水权的取得与转让。在水权的取得中介绍了自由取得、许可取得和取得时效三种不同的形式。水权的转让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但可转让的水权也必须具备一些基本条件。   第五部分是对我国水权法律制度的建构。这部分内容论述了建立水权制度的基本原则、设计思路,以及水权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物权法典承认水权为物权的一种,并将其定位为新型的用益物权。但不把水权制度置入物权法典中规定,而把水权制度作为单行法的水法来设计。物权法总则在理念上,在规范设计上,给水权及渔业权、矿业权等留足成长空间,为水权制度的成长设立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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