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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发生其他清算事由后经常出现无人清算、公司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无法了结以及股东逃废债务的乱象。此等乱象皆因无人组织公司清算,清算主体未尽相关义务而起。民法总则规定了清算义务人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但却并未明确股东需要承担该义务。公司法解释二以让股东不组织清算需要承担责任的方式说明其具有组织清算的清算义务。股东仍以清算组成员身份被赋予其他清算义务。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着重研究:股东是否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如果股东作为该主体其义务范围、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他们未以股东在公司清算中的所有清算义务作为线索捋清股东在此中需要承担的责任。股东在清算期间被赋予义务的内容虽有不同,股东不履行相应义务的需承担的责任具有共性和特性。本文拟分四个部分研究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主要论述股东清算义务的内容以及股东承担清算义务的法律价值与法理基础,并划定了应当承担清算义务的股东范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需要何种性质的责任。通过比较学界观点以及司法实务观点评析现行法中对于立法矛盾与司法适用困境,得出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是由多责任组成的观点。无论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都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外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还需承担强制清算责任,股东作为清算人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第三部分论述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认定。在适用侵权责任性质的前提下,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保护债权人利益。在此部分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以及无法进行清算的认定标准进行释明;第四部分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角度论述其承担的方式,可以向股东行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以及股东需要赔偿的具体数额的确定、股东在拥有合理的免责事由可以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