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视野下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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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重要功能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只有及时、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的价值目标才能够良好实现。实践证明:刚性判决并不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惟一手段,而“非正常撤诉”更容易导致社会问题的潜伏与膨胀。和解作为体现双方民意与权利处分自愿原则的一种柔性结案方式,在当前民主政治及社会法制的现实下,不失为一种解决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良剂。但如何构建一个科学、人性的和解制度,在契合当代社会政治法制结构的同时,又能在依法前提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并能逐渐推动行政法治的长远进程,却是困扰学术界与实务界且必须得以解决的问题。  心理学在其他学科的渗透和发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方向,其运用正是社会制度设计体现人文关怀与科学精神的重要方式与发展趋势。而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科,其活动始终与人的心理活动紧密相联。运用心理学原理来研究一些法律现象并解决一些制度困境,是可行的,也具有现实的价值。正是如此,本文拟改变传统法学分析方法,尝试以心理学分析视角,将心理学原理运用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论证及设计,为上述论题提供一方之见。  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引入心理学研究视角的价值所在。首先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研究现状入手,总结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探索现状;其次指出心理学视角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论述要建立科学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结合心理学理论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结合心理学理论分析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建立的可行性。从需要动机理论和社会认知理论入手,就当事人的一般诉讼动机及特殊心理展开分析,论证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建立契合各方心理而证明其可行性。  第三部分通过心理学原理指导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设计。先是从态度与态度转变理论入手,分析构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应考虑的心理学因素;并在该理论指导下,结合需要理论、社会认知理论等心理学原理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中法官的地位和职能,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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