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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是长期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关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等问题的分歧很大。近年来,随着对大陆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学者对违法性认识的研究也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并且学者们大多围着违法性认识与故意成立的关系上论述的。本文围绕违法性认识,重点探讨了违法性认识的犯罪论体系地位、违法性认识内容、与犯罪故意成立的关系以及违法性认识的司法认定等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违法性认识概述。主要介绍违法性认识的历史、立法沿革、违法性认识的理论根据和违法性认识的犯罪论体系地位之争,提出在中国刑法语境下,违法性认识应该放在故意讨论。 第二部分是违法性认识的内容。主要介绍在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理论关于违法性认识内容的争论。在分析各种观点基础上得出,争论的本质是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和形式的违法性认识,并提出在目前阶段,实质的违法性认识应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社会违法性认识大体上等同于实质的违法性认识。 第三部分是违法性认识与犯罪故意成立的关系。主要介绍大陆法系学者和我国学者的各种观点,在此基础上主张实质违法性认识必要说。即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实质违法性就成立故意,不需要认识形式违法性,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大义灭亲,行为人认识到形式违法性而没认识到实质违法性时也成立故意。 第四部分是违法性认识的司法认定。在这部分主要从证明标准、证明方法等角度论述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违法性认识。主张司法人员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综合判断,在证明方法上不支持一概地进行事实推定,可以从反面证明行为人不可能没有违法性认识来减轻证明的困难。 第五部分是违法性错误及其处理原则。主要论述了违法性错误的处理原则,主张可借鉴德日刑法理论,将其分为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区分处理。另外列举了几种常见违法性错误的司法处理,最后是关于违法性错误和事实错误的界限,列举容易混淆的情况,并明确其错误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