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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个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系的行为主体,因独立的侵害行为结合在一起,从而造成受害人财产或者人身上的损害,这一现象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对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学界多称之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然而对于这一概念所具有的本质属性,学者的意见却极不统一,所下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从而给法律的正确适用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科学地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本质属性,进而为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设计一套可行的责任认定方案,是本文主要的写作目的。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选题的背景及其使用的研究方法。正文部分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概念的不同定义,指出定义的混乱给学术界及实务界所造成的困难,从而有必要重新界定这一概念的含义。正是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本文在本章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的界定,并详细阐释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提出了具有创新性的构成要件理论。第二章主要论述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分类。一个法律概念,其包含的具体形态可能是多样的,只有概念本身无法涵盖多种多样的侵权形态,不利于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做出适当的认定。本章首先介绍、分析了已有的分类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分类标准,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进行了合理的划分。第三章主要比较分析了欧洲部分国家、美国在处理这一类型的侵权行为方面的经验,以求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更好地为我国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提供智力的支持。然后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国内已有的几种责任承担模式进行了概括的评价,指出每一种责任模式的优点和不足,提出独立责任模式的新学说。在责任的承担标准方面,本文提出具体责任归责原则适用范围的分离说,并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全新的构建。最后的结论部分是本文观点的浓缩和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