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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行为主体,其罪行的可罚性需按照环境刑法的规定,完全或者部分由环境行政法或环境刑法的附属行政条文进行处罚。换而言之,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也就意味着行为主体如果违反了环境行政法或环境刑法的附属行政条文,那么该行为主体的行为构成环境犯罪。而相关行政机构有权为环境行为活动的主体颁发行政许可证明,使其行为获得法律上的许可。本论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做相对完整、深入的探讨。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绪论,简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进行概述,首先探讨了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定义,然后从不同角度对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进行分类。根据从属程度、从属职能的不同,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可以被分为绝对行政从属性和相对行政从属性,构成要件的行政从属性和合法化的行政从属性,抑制性的行政从属性和预防性的行政从属性。第三部分主要探讨环境刑事立法中,环境刑法的行政从属性的积极和消极影响,积极影响主要包括能帮助克服环境刑法规范语言上的局限性、保障立法上的一贯性;消极影响主要有导致环境刑法的逻辑衔接混乱、造成环境刑法衍生多个空白罪状、不利于建立科学的环境刑事立法体系。第四部分主要从司法角度探讨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于环境刑事司法的影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论证。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于环境刑事司法的积极影响主要有能够完善环境犯罪的罪状构成、提高了对新型犯罪的适用力、符合外部环境对环境刑法的要求。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对于环境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主要从环境刑事犯罪立案、环境刑事犯罪起诉及审判程序、环境刑事犯罪处罚、环境刑事犯罪证据认定四方面进行论述。第五部分基于第三、第四部分中对环境刑法行政从属性消极影响的探讨,提出环境刑法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域外借鉴和相应对策。就立法而言,当环境行政法与环境刑法冲突时坚持刑法独立判断的原则,在空白罪状中加强补充规范的适用性和明确其的范围。建立科学的罚金刑体系。在司法上,应该在环境刑事犯罪立法上积极推进环境违法行为犯罪化进程、在环境刑事起诉上赋予环境行政部门起诉建议权、在环境刑事处罚上针对性地加重刑罚力度、在环境刑事犯罪证据认定上加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建议司法机关提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