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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制度在公司法所有制度中占据重要的位置,是公司成立后开展经营业务的基础。本文在分析我国目前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东出资制度的一般原理。股东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为了取得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权,股东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以及协议的约定,向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行为。股东出资制度能够体现交易的安全价值与交易的效率价值,并保证市场交易主体利益的平衡。第二部分:现行公司法框架下的股东出资制度。与原公司法相比,现行公司法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度、扩大了股东出资形式,同时也放宽了现物出资的比例。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部分:现行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的困境。在公司的现物出资中,股权价值的变动尤其激烈,因股权变动导致的股东差额填补责任也备受争议;在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即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公司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降低也容易引发畸形母子公司问题,影响子公司股东及其债权人的利益。第四部分:现行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之完善。在股权出资价值的确定方面,应当进行价值评估并明确股权出资价值的时间,消除股东的差额填补责任;在限制实缴资本权能方面,应当排除关联股东的表决权,确定股东的质询权,并确定股东权利的量化标准。在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进行规范方面,加强对母公司控制权的限制,同时注重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在对畸形母子公司进行规则方面,应当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二次否认制度,杜绝公司人格滥用与股东不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