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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善意第三人所有权的取得加以保护的特殊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最早源于动产物权,其对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并不一致,理论上也存在不同观点。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进行了原则规定,这一规定对调整我国不动产市场、规范不动产交易、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不动产市场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市场管理尚不够规范,不动产种类复杂,主体繁多,如此等等为法律关系参与者在从事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带来诸多困扰。本文立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围绕该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具体实践,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各种理论观点进行系统梳理,分析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领域适用的现实问题,并以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基础即不动产登记及登记公信力为切入点,剖析论证我国建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并对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有益的思考。本论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分析否定说与肯定说。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进行梳理总结,并列举国内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学者,阐释其观点分析其原因。其次,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之间的关系。阐明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历史和法律效果并剖析其在我国的适用。最后主要论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应用情形及其法律效果。分析不动产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和法律规定,并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时的法律效果进行了举例说明,包括物权归属受让人,真实所有人如何进行法律救济及登记错误时的赔偿情形。第二部分主要阐明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及英美法系等国家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并对其先进的思想主张进行了论述剖析,为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参考。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行为;2.受让人善意;3.合理的价款;4.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并对这些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论证和举例说明。同时列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特殊情形并对其进行论断分析,包括共有财产,违章建筑和小产权房论证,对这些特殊情形的发展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第四部分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发展中的不足进行梳理,主要包括:合同效力不明;第三人善意的标准不清;登记中的问题突出等情形,并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建议。着重阐释不动产登记的发展完善对善意取得制度发展的意义,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完善措施。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复杂,交易形式越来越多样的情形下,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完善对市场经济的运行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保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但是,也应当清晰的认识到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现实适用中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颇多;涉及共有财产、违规建筑和小产权房的特殊情形存在瑕疵;善意取得制度中对原权利人赔偿机制不明确等,这些情形也严重制约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良性发展。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并不断改正,才能保证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