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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为研究对象,用法学基本理论和建设工程监理理论系统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在参照了其他国家(地区)以及我国大陆地区对监理法律地位的规定,最终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业主的代理人,进而对业主、建设工程监理和承包商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厘清,对监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分析,最后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一部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沿革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阐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以及我国监理制度的历史沿革,从目前我国监理制中存在的问题追寻到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即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界定不明确。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分析”。这部分对目前所存在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地位的三种学说进行评析,参考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对监理法律地位的规定,最终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业主的代理人。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制度完善”。本部分在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界定明确之后,对业主、建设工程监理和承包商三方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厘清,并对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最后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第四部分“结语”。对本篇论文总结归纳,再次明确自己的观点,即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业主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