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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交易成本与管理成本比较的视角,高校学生住宿服务应该依据“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孰高孰低”的原则,由高校与学生自主选择相应供给模式。受学生住宿服务收费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1999年以前,我国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一直由高校向学生提供。自1999年我国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以来,随着学生住宿收费政策的实施,我国高校学生住宿服务可以由社会向学生进行提供。但是,政府又在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政策、服务内容等方面进行行政干预,引发了学生住宿服务公益性与市场性之间的矛盾,从而使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供给模式面临重新选择的问题。本文从公共产品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视角,通过对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产品属性的界定,运用盈亏平衡法作为分析工具,以H高校三个不同时期的学生住宿服务供给模式为案例,对交易成本、管理成本以及制度因素影响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供给模式选择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分析,形成以下研究结论:第一,高等学校学生住宿服务可以按照政府与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或者学生本人参照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孰低原则自主选择相应的供给模式。第二,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的住宿服务供给受到国家住宿费收费政策、学生住宿服务供给主体以及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影响。体现在:新中国成立至1988年以前实行由高校提供的“免费模式”;1989至1998年实行象征性意义收费的高校供给模式;1999年试行的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政策,高校学生住宿服务可以由社会主体提供服务,但受到政府价格等管制影响较大。第三,以H高校为案例的实证研究证明,尽管H高校自1999年开始对部分学生公寓采取了由社会企业建设、经营与转让的BOT模式,由于受到学生住宿费标准连续12年没有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上述供给模式难以为继,目前案例高校正在与社会企业就“回购”事项进行谈判。最后,论文在借鉴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供给模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及对我国学生住宿服务供给模式的反思,从调整住宿收费标准或者实行住宿费补贴、加大对企业税务优惠力度以及由政府主导对社会化学生公寓进行回购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高校学生住宿服务供给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