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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明标准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务部门的难题,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十分必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意味着“排除合理怀疑”正式成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一部分。对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研究,首先要以刑事证明标准的研究为基础。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证明标准的其中一种,起源于英美法系,并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成熟,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其含义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阐述和解释,但在意义上的理解相差不大。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的理解和运用需要结合我国的已有刑事证明标准体系进行理论上的把握,并且要清楚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体系中的定位。排除合理怀疑需要与我国已有的刑事证明标准相互融合、完善。本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研究”。本章主要对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和研究,认为刑事证明标准问题是刑事证明活动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明标准概念的掌握和理解是认识刑事证明标准的基础。还就刑事证明标准的哲学要求进行了简单的论述,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哲学基础,认识到证明标准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标准。第二章:“‘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概述”。本章主要论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概念和内涵,以及其理论基础,讨论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合理性,最后就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与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标准作了一个简单的比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内涵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就有三种观点:肯定说、否定说以及开放说,并且对于其内涵的界定大致有两种做法:量化分析法和语义分析法,但是无论怎么界定,都有四个条件是必须符合的。认识论、方法论和价值论是其内涵界定的理论基础。“排除合理怀疑”有着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符合人类认识论的基本规律、反应了刑事诉讼目标、体现了刑事诉讼的价值、契合了人权保障的理念。“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有着相同之处和差异,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性的、都是以主观性为主、都以“盖然性”为主导;不同之处在于:思维方式、判断主体和表述方式。第三章:“‘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英美法系国家的适用”。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自开始使用于刑事审判中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关于该标准的起源一直是学者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存在多种观点。英美法系刑事审判的理论基础和方法决定了绝对确定很难达成。事实是一种必须基于满足盖然性基础的判断。然而,盖然性是不同的,刑事证据有没有作为有罪判决依据的程度,是一个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排除合理怀疑”在英美法系有着程序性的保障:证据裁判原则、辩护制度、法官的指引作用和裁判一致原则。第四章:“我国原有的刑事证明标准”。本章认为在较长的历史时期中,我国在司法实务中一直适用“客观真实”作为诉讼活动的价值指引。而学界对于证明标准的理论存在两个较大的观点,一是“客观真实”,二是“法律真实”。随着诉讼法理论的发展,保障人权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认同,“法律真实”的重要性凸显,其在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本章还论述了我国原有刑事证明标准的相关立法情况,以及原有刑事证明标准的缺陷:证明目的难以达成、证明标准抽象、阶段性不强和立法过于笼统。第五章:“我国‘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完善”。本章主要论述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中的理解与适用,认为要正确理解该标准需要把握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本章还论述了在我国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时,应当注意的三个重要问题,最后论述了应当从内心判断层面、正当程序的支持、刑事诉讼构造调整、才哦按这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提高和法律解释跟进等方面完善这一新的刑事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