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的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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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是近年来频发的一种犯罪。妨害公务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侵害了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权益。虽然我国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做了明确规定,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由于我国刑法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洁概括,而司法实践中案件纷繁复杂,另外还有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导致对妨害公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于性质相同行为由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不一致处理结果反差甚大。因此,深入研究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对于下一步的立法完善,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大部分来阐述:第一部分“妨害公务罪的概述”。明确了该罪的概念,阐述了妨害公务罪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详述构成本罪的行为特征,包括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本罪的犯罪主体以及行为人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着重论述了本罪的客观行为中的暴力、威胁的内涵。我国刑法对于妨害公务罪客观表现方式的规定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核心,却未对暴力、威胁的含义及主要表现形式做详细规定。但在司法认定中对暴力、威胁的内涵理解不一致会直接影响一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本文试着对暴力、威胁的含义以及该罪中暴力、威胁程度的范围做详细的探讨。第三部分“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这一部分探讨了本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妨害公务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明确,使得一些司法机关在处理人民群众的一般违法乱纪行为时滥用本罪,侵犯了人民群众正当的权利。二是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介绍了当妨害公务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时的处罚方法。三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本罪前三款不存在未完成形态状态。主要阐述第四款规定的妨害公务行为的既、未遂和中止状态。四是妨害公务罪的共同犯罪。主要解决个别行为人实行过限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和个别行为人过失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或死亡的情况。第四部分“我国妨害公务罪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借鉴和参考了国外发达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立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中犯罪对象范围设定过窄、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不全面、妨害公务罪入罪标准较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幅度过小等四个方面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的建议。对于本罪的犯罪对象建议以“公务说”为标准,只要是依法履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或履行公务所必需的财物都视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对于行为方式建议增加其他方法作为兜底条款以适应社会的繁杂,但这种方法的危害程度应与暴力、威胁的程度相当。建议提高该罪的入罪标准,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在本罪中增加结果加重犯,将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等作为加重情节,并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幅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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