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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证书是毕业生学业成果的表征,同时学位授予标准也是高校人才培养要求的体现,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一直备受教育学者与法学学者的关注。学校通过各类校内规范来约束学生的在校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与学术发展,但若因为某些原因便不向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则可能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自“田永案”打开法院对高校授予学位进行司法审查的大门以来,有关学位授予纠纷的案件便多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学界对学位授予行为的广泛讨论。各法院在处理学位授予纠纷时的审判标准不一,具有指引作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也并不明朗。同样是因为违反学校规定而未被授予学位,在不同的案件中法院却作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裁判,有的适用校规,有的并未适用校规;有的判决学校败诉,有的判决学校胜诉;有的对校规宽松审查,有的对校规严格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公布指导性案例38号与指导性案例39号,同时公布两则学位授予纠纷的指导性案例,却采用了不同的审查标准,案件也是不同的裁判结果,说明在司法实务中此类案件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存在需要完善与规范的地方。学校的各类规定诸多,本文将与学位授予相关的校规称为“学位授予类校规”。学位申请者认为高校在相关校规中规定了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明确列明的要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校则认为根据本校校规对学生是否授予学位证书是其自治的范畴。所以,对校规的准确认识是进行司法审查的前提。学位授予纠纷的可诉性、校规制定的法律依据、校规的法律性质,影响着法院在司法审查时对高校的校规给予多大程度的尊重。目前,我国在学位授予方面直接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对学位授予条件的条文,规定的较为简洁,《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学位授予的具体单位可以制定各校的授予细则,所以各高校的校规中对不予授予学位的规定各不相同,有些规定可能不够明确或不够合理,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损害。笔者在对35所A类一流大学的校规进行实证考察后,总结出不予授予学位的常见情形,将四六级、论文篇数等划分为学术性规定,将打架斗殴、夜不归宿等划分为非学术规定,但对于考试违反考场纪律的这种行为比较棘手,因为离学术中心较远,划分至非学术性规定中更为合适。本文拟通过对法院典型案件裁判思路的梳理,探析法院对现行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及背后的法学理论,并尝试探索一种较合适的审查模式,即对非学术性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学术性规定进行宽松审查,努力达到学生权益的保护、高等院校的自治与司法监督与保障职能的发挥,三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