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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的兴起引燃了互联网上金融理财产品市场,一系列宝宝类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201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指为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而依托于云计算、支付、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众筹、P2P、数字货币、余额宝等,本文主要论述余额宝类产品,而其也被称为互联网货币基金。目前,这些基金产品相比较传统基金产品有明显的优点,所以其发展速度较快,活跃了互联网上的金融市场,但由于是新兴事物,缺乏监管,其发展与风险并存。首先,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客户资金消失、个人信息泄露、收益率降低的风险等频有发生,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投资者因未能掌握相关信息而致使权益受损;其次,市场主体方面,基金管理人和网络第三方平台是否有发行互联网货币基金的资格、相关国家机关如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以及监管责任如何划分;最后,网络技术方面,因为在网络上销售基金,所以网络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2010年,央行陆续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的相关实施办法,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上一个里程碑,《管理办法》在市场准入、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上都有一定的规定。尽管如此,我国在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监管和立法上,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仍存在很多不足。从国际上看,美国1999年发行的Paypal可以说是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前身,虽说2011年其因为运行困难不得不停止发售,但十几年的监管及立法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而欧盟作为比较发达的共同体,其经济发展一直处在世界前列。本文以美国和欧盟两个国家为例,在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市场准入、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反洗钱方面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借鉴这两个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有情况,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