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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实施暴力行为”但是又“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并不能通过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解决,对这样的精神病人很显然不能一放了之,任其“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人要进行强制医疗,然而,精神病人由于身体及智力方面的缺陷,更需要良好的程序运行来保障其权益。强制医疗程序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下孕育而生的。2012年新刑事诉讼诉法修正案(简称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称“强制医疗程序”),首次将强制医疗作为特别程序出现在刑事诉讼领域,为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保障社会的公共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论及强制医疗的法院的司法裁判。本文首先分析强制医疗程序与刑事普通程序的关系,从实际数据分析在当前简单的法条中,因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司法鉴定的复杂性而让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继而分析强制医疗因其防范未来风险的存在而在适用中应遵循法定、比例和平等原则。最后,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如何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提出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简述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在实践中的受理和审理流程,并与刑事普通程序进行比较,指出强制医疗程序在审理上的特殊性。以笔者所在市的强制医疗数据体现该程序的实践经验。第二部分是指明强制医疗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难点,主要体现在强制医疗程序行为要件难以认定,疾病要件的判断过度依赖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人身危险性不确定性因素过多,司法实践中运用无统一尺度,有损司法权威。第三部分是分析强制医疗运用中难点的缘由系强制医疗程序是防范未来风险的存在,有未知性。但其存在有三大正当化理由(正当程序、社会防卫以及医疗救助)。由于未来风险的未知性,在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中应遵循法定、比例和平等原则。第四部分解决运行难题的建议。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入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程序化内容对实体内容进行补充,另外对刑事责任认定和继续社会危害社会上进行细化标准,力争使强制医疗程序在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和保卫社会安全方面发挥更大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