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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腐败的有力手段,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法案被称为“阳光法案”,世界各国“阳光法案”的制定都是基于避免不法致富或预防利益冲突的目的,该制度的反腐价值已为世界各国所认可。近年来,我国的反腐工作卓有成效,查处了大批腐败分子。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反腐工作会持续深入,为了让反腐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进行,越发需要确立财产申报制度,用制度指导反腐工作的运行。我国虽然有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并不成熟,存在种种问题,需要进行完善。本文的撰写正是基于这一目的。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概念的界定,阐述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规范和实践层面的发展状况,总结出目前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内容:申报主体,申报客体、申报方式、受理和审查申报的机构、申报内容的审查监督和申报产生的责任,并从中概括出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特点。分析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确立的理论依据,为我国应当以法律形式确立并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正当性依据。为后文的问题和建议作铺垫。通过对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内容的反思,结合目前我国实际,本文认为在申报客体和申报方式方面的规定是能够满足目前的反腐需要的。问题主要在制度依据的规范方面、申报主体方面、受理和审查申报机构方面、申报后监督方面以及责任设置方面,以上方面需要进行完善。针对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将逐一提出完善意见。针对规范依据方面的问题,制定《财产申报法》,为制度的完善提供权威性依据;针对主体方面的问题,将申报主体确定为全体公职人员,以规范公职人员群体的行为;针对受理和监督机构专门性不足的问题,将受理和监督申报的机构确定为纪律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保障机构能够权威、独立的履行职责;对申报后监督的问题,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的解释,确立申报的监督应遵循公开的原则,并对不同的公开内容做不同的公开方法;对责任制度方面的问题,设定多元化的责任,区别不同的情节,作出不同的处罚,为财产申报制度提供强制力保障。本文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有实证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尝试运用了解释学的方法,涉及到文意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以上方法可能运用的不成熟,但也是一种有益尝试,解释学方法的运用也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内容的简要解释,得出公职人员申报的财产信息应予公开,并以此作为解决目前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申报后监督不力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