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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行政垄断对竞争秩序的构建和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的造成了严重破坏,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控制,法律是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途径,必须建立一个科学而有效的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体系。本文拟分四个章节对这一命题展开论述。 第一章主要是对行政垄断的概念界定和分类。 本文把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享有行政权力的企事业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这一定义把中央政府纳入行政垄断的主体范畴;行为表现上关键是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理解,所谓滥用意即行政主体超越法律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或者依据的法律本身是为了维护地区或部门利益,而动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为了更为清晰和深入的把握行政垄断的概念内涵和实质,文章对经济垄断、国家垄断、国家宏观调控以及自然垄断进行了介绍和对比,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界限,同时也指出在实践中,这些概念和类型之间存在着交叉的可能,特别是自然垄断行业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垄断现象。分类和表现形式的梳理一方面有助于准确界定行政垄断的外延,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行政垄断有一个感性而直观的认识,为下文成因和危害的分析提供一个理论与现实衔接的角度。以行政权力的辐射范围和辐射方向的不同作为分类的依据,结合反垄断法草案的分类方法,本文采列举的方式将行政垄断分为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强制交易和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几种形式;另外本文也尝试从一种较为理论层面的分类角度将行政垄断分为抽象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这种分类对于规制行政垄断提供了一个行政法意义上的视角,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讨论也有一定意义。 第二章是关于行政垄断成因和危害的分析。对其成因和危害的分析一方面可以帮助我们更为深入的认识行政垄断本质,另一方面也为下文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供了方案设计和改进的路径选择。本文以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定位为切入点剖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基于市场失灵,产业政策以及体制转型的特殊要求,行政权力有必要介入市场,但往往导致上述政策出现异化;利益分析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了进一步深入认识行政垄断的视角,基于经营者利益集团寻租和行政性利益集团自身利益的考量行政权力也容易出现滥用的可能,而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加大了这种可能出现的概率;法律制定的异化和宪政的缺位是更为深层的体制和制度原因。对行政垄断危害的分析主要着眼于其对竞争秩序和统一开放市场体系的破坏,对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效率三大价值目标的侵害,行政垄断也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总福利水平的下降,孳生腐败,而且与 WTO 所要求的透明度原则和市场开放原则相背离。第三章是关于行政垄断现行法律规制体系的梳理,以及对东欧和俄罗斯等体制转型国家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经验以及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定位的介绍,重点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制体系的不足以及体制转型国家可资借鉴的经验。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颁布了至少 20 多件规制行政垄断的专门性或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一个科学而有效的法律规制体系仍然没有形成。体制转型国家为我们提供了建立和完善法律规制体系的经验和思路。 第四章是关于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本文主张法律规制与体制改革相互配合,同时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创新。反垄断法在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文赞同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在反垄断法中应区别对待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对行政垄断采行为主义原则和违法性原则进行判断;主张设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执法机构,全面负责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规制;法律责任上应追究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行政实体法方面,由于体制性等深层次原因的存在,一个和自由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严格而又富有张力的行政权力控制体系还没有真正形成,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实体法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程序法方面,本文主张从保证行政相对人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的角度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于听证制度,建议扩大听证的范围,凡是涉及到行政相对人比较重要权益的行政程序,都应举行听证。将听证程序纳入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全过程,从程序规制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消解和救济。听证程序应具体化,明确规定违反听证程序的法律责任。 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主要是着眼于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把抽象行政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