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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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8]2号)颁布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一直饱受争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1条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债权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随后的《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虽然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是却以牺牲债务人配偶的利益为代价,使债务人配偶具有无故负上巨额债务的高度可能性。而且《婚姻法解释二》24条所体现的推定论,将夫妻二人在经济上过度捆绑的做法,也与当今追求人人平等、独立的价值观格格不入。一直到2018年法释[2018]2号的通过并施行,才在很大程度上平息了一直以来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争议,在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配偶三方利益之间达成了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从实证调研来看,法释[2018]2号的颁布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争议。这说明了法释[2018]2号的立法方向是正确的,是合乎民众内心期盼的。但是法释[2018]2号中的相关法律术语过于笼统,导致审判实务中法官对同一法律词汇理解不同,进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对于侵权纠纷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立法尚处于空白的局面,致使法官审判各行其是。相同案件不同判决也使民众无所适从,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指引作用,降低了法律的权威。并且在当下审判实务中,还存在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及其配偶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本文共分为夫妻共同债务概述、夫妻共同债务审判实务认定的困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完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厘清了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及背后法理基础的演变路径。笔者在法释[2018]2号、《民法典》1064条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以及侵权责任领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实证研究,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通过分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法理基础的演变,加之法释[2018]2号施行前后夫妻共同债务争议案件数量的对比,揭示了法释[2018]2号之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局限性,论证了当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合理性。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理论提供了正当性。第二部分概括了审判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困境。主要是民间借贷领域、侵权责任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笔者通过对判决书的统计分析发现民间借贷领域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同案不同判的原因是法官之间对夫妻合意、家庭日常需要、夫妻共同经营等法律词汇理解不同。而侵权责任领域是因为没有立法而使法官对侵权债务能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困惑。即使对侵权债务能够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达成一致的法官,对侵权债务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却产生了争议。另外也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证明责任分配、债务人和债务人配偶责任财产范围及追偿问题做出了详细阐述。第三部分是对上述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首先对《民法典》1064中有歧义的法律术语进行明确,并且从立法角度对侵权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提出自己的浅见。然后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后的清偿与追偿事宜提出建议。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笔者有限度的支持夫妻共同债务说,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清偿的部分,民间借贷领域内不管是对外清偿还是夫妻内部追偿,笔者没有一刀切的选择某种学说,而是根据家庭、债务人配偶是否获益分开讨论。最后对夫妻共同债务审判中举证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举证关乎一场诉讼的胜败,因此应当保证控诉双方在举证方面权利平等。笔者认为应当跳脱出举证责任分配的单一逻辑,而是结合举证的证明标准去平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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