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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城市管理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建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现阶段的城市管理领域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出台以来,我国多个省市陆续经国务院同意,开展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工作。 广州市是国内较早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城市,于1997年获得国务院批准后,于1998年11月24日正式设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主要职权范围包括: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成立十年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无到有,逐渐成为了一支城市管理的精锐力量,广州市的城市管理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逐步告别了以往“脏、乱、差”的环境,成功地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并且成功申办了2010年亚运会,不由得让人刮目相看。然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是一个新兴的制度,它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缺乏系统的立法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体制混乱、职能不清、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等等。 在本文中,笔者拟结合广州市试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经验以及本人在区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的工作实践,剖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并且探索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