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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前《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既是对频发的“醉酒”、“飙车”等行为常常引发恶性交通事故所作出的国家刑罚反应,也是基于汽车时代背景下,各类危险驾驶行为本身也是一种足以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威胁的现象,迫切需要刑法对其提前介入。然而,因危险驾驶罪写入刑法之仓促,争议不休,且历经两次修改后,条文内容依旧模糊,对该罪内涵的理解、构成要素的认定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时,遇到很多未能解决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本罪的定性、醉驾标准等问题尚存在认识分歧,亟需研究和梳理。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下对危险驾驶罪展开探讨,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基础理论分析,结合数据资源,考察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审判实务中突出问题,分析危险驾驶罪存在争议的问题及现状特征,进而在基础理论中探寻司法困境产生的根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内容正文部分有三个章节,第一章立足于危险驾驶罪的基础理论研究,阐述危险驾驶罪适用的法律基础,在刑法理论中危险驾驶罪的基本属性就是危险犯,刑法中危险犯是和实害犯相对的概念,在行为没有客观上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法益没有受到侵害时,仍应受到处罚,处罚的根据就是“危险”。通过研究本罪的基本属性,重点剖析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与相关罪名辨析问题,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些争议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章分析本罪适用的现状及司法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主要对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取得的成效进行考察,通过对比分析得出危险驾驶罪在近五年多时间里适用状况,包括这些年来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基本特征,从数据上得出现阶段我国危险驾驶罪虽然收效甚好,但也有不足之处。比如危险驾驶罪适用上存在地区分布差异、量刑不一等特点。现状的考察为研究司法困境提供前提,总结得出危险驾驶罪在法律适用中仍存在法定刑较低导致刑法威慑力不足、执法机制不健全及量刑不均衡问题。第三章是根据前面研究内容反思危险驾驶罪在法律适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本文认为危险驾驶罪现在是刑法条文中最轻的罪,主刑最高刑只有6个月拘役,这和其社会危害性不相符合,不能体现刑罚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应该通过合理配置法定刑、健全常态化执法机制及规范量刑标准等对策来完善危险驾驶罪;增加有期徒刑和资格刑以合理配置刑罚,并且要尽快建立统一的量刑标准,以更好的体现刑法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