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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是法官在审判中,为追求实体真实和程序正义平衡的价值,查明事实真相,向法庭外调查获取证据的一种方式,是法官裁判职能的延伸。目前,在我国刑事审判中法官裁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案件事实真相,证据则是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的关键。但在实际审判中,由于我国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特殊性,辩护方取证能力不足,而控诉方出于诉讼目的的考虑,不注重收集有利于辩护方的证据材料。同时,由于公诉机关与被告人之间指控者与被指控者的角色冲突,双方所提取、展示的证据往往向有利于实现各自诉讼利益的角度倾斜。以上两种情况出现时,法官很难单凭庭审中各方所展示的证据客观、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真相。基于上述情况,在实践中法官庭外调查成为法庭核实证据材料,查清案件事实,追求实体真实,维护庭审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活动是法官在法庭以外履行裁判职能的辅助手段,我国立法上对其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做细致化的程序性要求,这为法官在实践中利用法律漏洞,随意行使庭外调查核实权提供了机会,最终导致执法不公,损害被告人的利益,违反程序正义。笔者通过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从而建议从立法上对此项权力进行规制,查漏补缺。本文主要从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概念、理论依据、立法现状、国外立法比较以及立法完善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来表达笔者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认识。第一部分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概念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对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两种不同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不同属性进行了分析总结;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的理论依据,通过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存废”之争的论证分析,重点论述了在目前的司法国情下,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重要性,并列举了“快播涉黄案”予以辅证;第三部分通过对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立法现状的分析研究,发现由于对庭外调查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法官主体责任负担、程序启动的具体规定、调查核实证据的范围、调查的手段、对调查中获取证据的处理等程序性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导致在实践中存在法官随意启动庭外调查程序、对调取的证据处理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的方法进行了简要考察和分析;第五部分是本文的重点,该部分提出了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核实权从立法到实践进行完善的一些建议,主要从法官在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中的责任认定、调查程序启动的法律规范、对庭外调查获取的证据的处理、赋予辩护方(被告人)申请庭外调查失败的救济措施、完善司法问责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