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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经历着从侧重保护静态财产关系到侧重保护动态财产关系的重心转换,强调交易安全、追求契约正义已成为现代民法的基本理念。在这个背景之下,作为传统民法重要内容的先买权,理所当然被赋予了新的价值和内涵。本文以现代民法的价值观为视角,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方法对先买权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首先从常态和异态两种情形对先买权的涵义进行了重新界定,其次将先买权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形成权,并揭示出其作用机理,然后从两个层次论证了先买权的法律效力,并涉及到先买权竞合问题的解决,最后提出了先买权的法律规制和法律救济的方法和思路,并对先买权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定位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