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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我们现在所谓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于是新增加的罪名,相关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刑法学界对于这一罪名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区别的理解还存在较大分歧。如果对此做深入研究,得出学界比较统一的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将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大有裨益。本文试图通过甲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的案例分析,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本文主要研究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具体包括那些构成要件,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在我国当前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以及与斡旋情形的受贿罪、介绍贿赂罪有何区别。另外,笔者还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本罪,近亲属的范围,何为关系密切人以及与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的区别进行了论述,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但是未必就一定会构成身份犯,比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本文的案例中,甲利用的是自己与乙的好友关系,即对乙的影响力,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之便,故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请托人丙只表态国家工作人员乙办成事后有谢并无实际行贿行为,故甲向乙转达丙的表态既不属于代丙向乙行贿也不属于介绍贿赂,可以认为其有准备介绍贿赂行为,但并不构成介绍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