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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截止到2018年已实施10年。十年磨一剑,我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取得长足发展,反垄断体系逐渐完善,执法成果显著。我国经济经历多年持续高速发展时期,开始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随着改革开放的力度加大,我国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具有市场潜力和活力的国家之一。为了提高效率,优化结构,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者集中行为日益频繁,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鉴于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的反竞争效应,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合理适当的规制成为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主要活动之一。2008年9月商务部组建反垄断局,主要职能包括: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受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磋商和申报,并开展相应的反垄断听证、调查和审查工作;查处经营者集中相关违法行为。过去10年,商务部反垄断局在经营者集中控制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一方面相关执法机构审理了大量案件,其中不乏国际上有影响的重要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案件审理积累了实践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了经营者集中控制相关法规和政策。虽然反垄断执法在经营者集中控制方面取得了上述诸多成绩和进步,但是经营者集中控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商务部审查的部分案件备受争议,受到学界和舆论的关注。主要有:执法机构案件审查中遵循的福利标准是什么,消费者福利标准还是社会总福利标准;某些案件是否达到审查通过的标准;案件审查过程中是否会受产业政策、政治因素的影响等。一言以蔽之就是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果到底是怎样的,如何对已经做出的反垄断审查结果进行评价。2017年在《反垄断法》颁布10年之际,国家有关部门已启动《反垄断法》的修订研究工作,商务部也启动了《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修订。为了更好地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立法和执法,必须总结过去执法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事后评估在国外引起广泛关注,而我国在该方面的研究鲜见。商务部反垄断局在10年的执法中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经营者集中案例,已初步具备了对以往经营者集中审查进行回溯性研究的条件。鉴于以上情况,通过事后评估检验执法机构的审查决定具有紧迫性、可行性和重要性。鉴于以上背景,本文基于并购控制政策事后评估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分别从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例的总体分析和个案分析两个视角,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进行事后评估,探究我国集中控制政策的效果。具体来讲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进行事后评估:使用事件研究法,通过并购前后股票异常收益率的波动,对商务部无条件通过案例进行总体的分析,确定我国集中控制政策的福利标准;基于价格效应标准,以商务部附条件通过的硬盘厂商并购案为例,通过双重差分法测算附条件通过并购前后硬盘价格的波动情况,考察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否促进竞争和降低了价格,并最终确定案件的通过是否符合标准;基于效率效应标准,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合并案为例,根据通过事件研究法获得的来自资本市场和其他指标的证据,考察商务部通过该案是否获得明显效率改进,并最终检验商务部通过该案例是否符合标准。全文共分七章:第1章为绪论;第2章为文献综述;第3章对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情况进行分析;第4章对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福利标准及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5章基于价格效应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事后评估,以西部数据并购日立存储案和希捷并购三星硬盘案为例;第6章则基于效率效应标准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进行事后评估,以南北车合并案为例;第7章为结论与政策建议。纵观全文,本文主要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以社会总福利为标准,但是同时非常注重消费者福利的保护,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很大权重。基于Motta(2004)、Duso等(2007)关于并购对竞争对手收益和消费者福利影响的研究,在Farrell和Shapiro(1990)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并购后竞争对手收益和消费者福利变化的理论模型。在此理论分析基础上,以并购企业竞争对手平均异常收益率和平均累积异常收益率为切入点,根据商务部2012-2016年无条件通过的65个案例并购前后竞争对手股票异常收益率的波动趋势,判断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对消费者福利和其他利益集团福利的权衡情况,验证前面的假设并得出结论: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以社会总福利为标准的,但另一方面,商务部在集中控制政策的实施中也非常注重消费福利的保护,赋予消费者福利一个很大权重,这与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也是相吻合的。第二,通过对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事后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注重竞争的保护。从所有附条件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例的公告分析可以看出,审查标准的关键点是并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救济措施的实施也主要是为了抑制垄断地位的产生,促进竞争。以西部数据并购日立存储和希捷并购三星硬盘两个典型案例为例,商务部通过对机械硬盘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采购模式、产品创新、买方势力、市场进入等的分析,认为该集中将产生提高市场集中度,削弱竞争压力,放缓创新速度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并据此采取一系列行为性和结构性救济措施。通过双重差分法,比较附条件通过并购前后硬盘价格长期和短期的变化,可以发现商务部附加限制性条件长期来看是有效的,防止了反竞争行为的出现,抑制价格上涨。第三,基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和情况,集中带来的效率改进非常重要,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也将效率改进作为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以效率改进的合并模型为基础,在考虑产品差异化及多产品厂商的前提下,构建了一个包含生产多种差异化产品的厂商合并模型,可以发现充分效率改进的集中对消费者和并购企业有利,而对外部厂商不利。以无条件通过的南北车合并案为例,效率抗辩是合并方进行申报时重要的抗辩因素。根据事件研究法,通过南北车合并事件宣告后竞争对手股票异常收益率的波动趋势,以及南北车合并后在国际竞争力、技术创新能力以及资源配置方面的明显改进,可以证明南北车合并带来明显的效率改进。此外,通过对相关市场竞争情况的分析发现在全球轨道交通装备市场,国际竞争对手实力强劲,竞争激烈,买方势力强大,这些因素都会制约南北车合并后的单边效应。由此得出结论,南北车合并促进技术进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获得明显的效率改进,南北车合并有利于社会总福利的增加,所以商务部通过南北车合并是符合标准的。第四,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主要包括:①虽然竞争政策的主体性地位已基本确立,但是产业政策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影响也明显存在,产业政策的影响可能会使审查结果偏离消费者福利甚至是生产者福利,而更多的关注某些行业和领域的收益。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两种手段,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同时存在,不是完全矛盾的,但是在保持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同时,需要合理处理两者关系,使其相互促进,协同发展。②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虽然总体原则和大部分执法决定是符合标准的,但是其执法分析缺乏全面性和精准性,缺乏透明度。比如南北车合并案,商务部通过该案是符合标准的,但是从上游厂商的反应可以看出,南北车合并容易导致其利用合并后的市场势力对上游厂商压价行为的出现,所以在全球相关市场的界定分析下,也需要分析中国市场的情况,并据此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还应该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促进国内市场的竞争。③一些基本的程序和规定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透明度不够,审查相关信息公布严重不足,审查时间过长,对未依法进行集中申报的案例处罚力度不够等。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经验不断积累,效率不断提高,程序不断完善,在过去10年取得长足进步。本文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较为全面的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情况进行了事后评估。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事后评估在国外已引起广泛关注,与国外研究情况相比,国内关于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研究有一些,但是多为对制度设计、审查程序以及审查中相关概念界定和影响因素等的研究,主要是“事前”研究。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果的“事后”研究很少。本文以商务部过去10年审结的经营者集中案例为研究对象,根据不同的标准,选择相应的实证方法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情况作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事后评估。第二,基于对商务部通过的经营者集中案例的实证分析,确定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福利标准。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福利标准的规定模糊,多元目标共存,加上我国相关执法机构执法的透明度不够,因此引发学界和社会对我国集中控制福利标准的诸多争议。福利标准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反垄断执法部门的政策目标和价值取向,明确集中审查的福利标准可以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增强政策的可预测性,有利于引导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本文通过对商务部以往执法案例的实证分析,明确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福利标准。第三,选取典型案例,实证检验了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决定是否符合标准,救济措施是否有效。基于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短,案例少,对我国集中控制政策的事后评估非常少,仅有的研究主要是对商务部初期附条件通过的几个案例的公告文本进行的定性分析,缺乏实证研究。本文借鉴国外并购控制政策事后评估的常用方法,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并购前后股票异常收益率的波动和价格波动趋势,验证商务部的集中控制政策对相关市场的影响,并最终判断商务部的审查决定是否符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