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金选择权制度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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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选择权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中的一项制度创新,自其从2004年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过程中被首次采用以来,在我国A股市场一共出现了23起案例。从总体上来说,现金选择权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约束,现金选择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几乎完全是自发性的,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现金选择权的性质、功能及价值存在不同的理解,引起了诸多争议;同时其具体制度设计方面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以致现金选择权制度对中小股东权利的救济功能被弱化,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背现金选择权制度设计初衷的负面效果。通过理论分析可以得知,现金选择权应是一种特殊的股东退出权,现金选择权制度除了主要在公司并购情形下的中小股东保护方面发挥作用以外,还可以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上的改进和完善在促进公司并购整合、增加证券市场投资机会等多方面起到积极影响。针对我国现行现金选择权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可以从明确现金选择权制度的适用前提和适用范围、规范实施程序和步骤、建立协商定价机制等方面着手对现金选择权制度进行合理化、系统化的构建,以充分发挥现金选择权多方面的功能和价值。在立法安排上,我国可以在未来的并购立法中专门规定现金选择权制度,明确其特殊的适用情形和实施程序,与我国现行《公司法》上规定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相区别。使得二者能够并行不悖,各有统辖,共同为我国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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