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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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保有数量不断增长,同时因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不断上涨,我国已成为世界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从各国各地区的救济方式来看,根据对受害人的救济起到的作用的不同,基本已分为三元救济模式:水平结构模式、倒金字塔模式和金字塔模式。我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救济机制也在不断完善,目前也已形成三元救济模块,即加害人的侵权责任、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制。但我国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实施时间较短,很多规定还不成熟,因此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优秀经验方面对我国的该保险机制进行完善;而且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仍未具体出台,这显然不能对责任保险机制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很多急需救助的受害人不能得到救济,这显然违背了其设立的目的。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从四个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保障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论文第一部分对受害人的范围进行了分析,指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中受害人范围过小。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从机动车的内涵和外延对其进行扩大;另一方面,从受害人本身的范围方面进行扩大,使更多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该保险机制的救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论文第二部分对是否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直接请求权的界定,建议我国也应从法律上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以使受害人能够及时、迅速的获得保障。论文第三部分对受害人的受偿范围进行了分析,与国内外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相比,我国对受害人从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方面进行赔偿,新出台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解释)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了明确划分,同时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对分项限额规定的不合理、医疗费用数额与实际脱节等问题仍需完善,同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应详细规定,以不断扩大并细化受害人的受偿范围,保障其利益。论文第四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了分析,其作为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辅助机制,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使其有法可依,在实行中央统一规制、拓宽资金来源、扩大救助范围等方面不断完善,加强其约束力,真正为急需救助的受害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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