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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职务犯罪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从立法沿革看,挪用公款罪是从贪污罪中派生分化而来的,两罪在犯罪主体、客体等方面存在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对两罪的准确界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和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务性经济犯罪的手段也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主观上试图永远非法占有公款,但在行为方式上故意表现出暂时挪用的特征,比如不伪造账目、票据、留有借条等。对此类行为若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势必给一些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而有的案件在出现疑似贪污罪的情节时往往被认定为贪污行为,这不仅折射出了客观归罪的倾向性,也与我国定罪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相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真实的司法案例为切入点,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争议焦点,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然后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犯罪的构成四要件入手,运用所学理论结合司法观点,对行为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观点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主观目的认定上的歧义和由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相关问题。以期对解决案例本身和类似案例提供有益帮助。